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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一生最大的成就和主要贡献是什么)
2022-12-05

公元527年4月1日,东罗马帝国元老院内,查士丁尼在一众贵族的簇拥下,拿到了那根象征罗马帝国最高权力地位的手杖,受封“奥古斯都”,和叔父查士丁一世一同执政。同年8月1日,东罗帝国皇帝查士丁一世崩逝,查士丁尼正式继位,是为查士丁尼一世。

和叔父查士丁相比,查士丁尼一世在政治、法律、军事以及神学上都有极高的建树。其中由其组织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更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时至今日都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以查士丁尼的立法事业为出发点,浅谈《查士丁尼法典》给古代西方社会的影响,以及该法典的弊端。

编纂法典的原因

查士丁尼是一位雄才大略的统治者,早在查士丁一世时期,查士丁尼就开始协助叔父处理政务,查士丁一世在位期间的出色政绩,大多是由查士丁尼主持完成。


对于查士丁尼而言,一位优秀的统治者不仅要在军政事务上有所建树,更重要的是要在立法事业上取得突破。查士丁尼有着在那个时代少有的法律意识,他认为法律不管是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都能对国家的各项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因此他必须要成为一位法律的捍卫者和打击所有敌人的胜利者。

除了查士丁尼的个人追求外,东罗马帝国混乱的经济形势也是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外因之一。

自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帝国后,罗马帝国的奴隶制经济就已开始衰弱,查士丁尼继位后,帝国境内的奴隶制经济已处在完全崩溃的边缘,奴隶制危机不断加深,奴隶劳动成为无利可图;隶农制不断发展

而查士丁尼试图要重建罗马帝国的旧秩序,因此需要一部强有力的法典来约束贵族的行为,阻止新兴贵族的崛起

个人追求和濒临崩溃的奴隶制经济是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原因,而帝国内外部的阶级斗争则成为了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催化剂。


5-6世纪,正是东罗马帝国内外交困的时期,奴隶、隶农、自由民的起义此起彼伏,巴尔干的斯拉夫人和“蛮族”不断蚕食东罗马帝国的边境领土。

在公元532年,君士坦丁堡内部爆发了大规模自由民起义,市民们在新兴贵族的蛊惑撺掇下冲击了查士丁尼的寝宫以及君士坦丁堡行政院,虽然此次起义旋即就被帝国军队镇压,但此次举事给查士丁尼敲响了警钟,为了防止人民及封建贵族起义,奴隶主阶级就迫切需要用法律对人民及地主阶级加以制裁,成为他们意志的执行者。

这正如当代史学界所述,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另一大目的是防止人民与新兴贵族的暴动

查士丁尼的立法

查士丁尼的立法工作主要是依据罗马帝国时代的相关法律与条令来进行的,对相关条文进行整理及系统化。

公元528年正月,在查士丁尼的主持下,一支由特里波尼安等十人的法律编纂委员会正式开展了立法工作,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在于修订三个古老的帝国法典,删除其中陈旧、过时且无意义的法律条令,将罗马帝国时代的各类法典系统化,并最终加以整合。


公元529年4月初,《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工作完成,全篇共分成10卷,包含着从罗马帝国时代到查士丁尼时代的各类法令。而这部《查士丁尼法典》也因此成为了东罗马帝国官方的唯一法律,早期的三部法典也被当局所废除。

虽然《查士丁尼法典》只是整合了罗马时代的几部法律,但此项工作让查士丁尼以及法律委员会积累了相关立法经验,为日后的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查士丁尼法典》编纂完成后,皇帝和他的法学家们很快又投入到了新的立法工作之中。这一次法律委员会将修订的对象放到了整个罗马时代的所有法令条例之中,将所有陈旧过时、有所重复的法律条例全部删除,使其在各方面形成一个更完整、更严格、而又高度一致性的法律条文,成为一部系统性的奴隶制法典

为了完成此项任务,查士丁尼和法律委员会的成员一起阅读和研究了超过两千多卷的法律条令书稿,在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后,编成为15万行完整、严密且系统的法律汇编

这项伟大又艰巨的工作正如查士丁尼曾自我炫耀般说道:“在我发出立法工作的命令前,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位统治者能完成如此宏伟的法典工作”。


经过查士丁尼和法律委员会众人的不断努力,该项法律工作于公元533年完成,查士丁尼将其命名为《法学汇编集》,或称之为《法律全书》,该法典是《查士丁尼法典》的补充集,确定了东罗马民事法律中的诉讼程序等实际运用的准则和基础。

《查士丁尼法典》和《法律全书》的编纂给经济濒临崩溃的东罗马帝国带来了社会规则,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大部分自由民和奴隶受困于低下的文化水平无法理解法典中的复杂规定。

因此查士丁尼要求法律委员会编写容易为青年学生以及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所接受的法学科普书籍,《法学通诠》在此大环境下应运而生。

查士丁尼时代法典的局限性

查士丁尼主持编纂法令的根本目的,是挽救濒临崩溃的东罗马奴隶制经济。《查士丁尼法典》本质上还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典。从当代相关研究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该法典中的大部分条文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如要求奴隶和隶农必须绝对服从自己的主人,对隶农进行特别严格的限制,要求隶农必须放弃任何想改变自己地位的企图,只能俯首帖耳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查士丁尼法典》通篇都在强调所谓的宿命论,强调奴隶主在宗教以及神学领域上的特殊意义。

既然法律是用来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工具,那么法典法就无法真正地成为社会中的行为准则。

对于古代社会而言,法律的广泛应用至少要有两个前提:第一,法典本身要对整个社会关系具有完整的覆盖力,立法者和统治者应具有预料未来一切可能发生情况的能力。第二,法典法是纯粹的规则性法律,这会导致司法活动的死板化,法官无权采用法律适用原则。

而众所周知,一个人的认知终归是有限的,如果查士丁尼能够真正预料未来发生的事情,他也不会将自己局限在罗马奴隶制的桎梏中,尽管查士丁尼和他的法学家们殚精竭力,努力完善法典中所存在的弊病及漏洞,

但仍留下了大量的漏洞及盲区,譬如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关于自由民与奴隶身份界定的法令中,就给了奴隶主及新兴封建贵族的操作空间,通过改变奴隶身份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导致东罗马帝国的财政情况并不理想。


除此以外,相对稳定的法典会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活动中产生脱节,形成法律的滞后性,而唯一能解决法典法滞后性的办法只有创造性的司法活动,然而查士丁尼和他的法学家们早已在法典条令中扼杀了司法官员的主观能动性及创造力,这也导致在东罗马帝国后期,法律形同虚设。

除了剥夺司法官员对于法律的解释权外,查士丁尼还剥夺了最高裁判官的立法权,从而使罗马法中的二元立法机制蜕变为一元立法机制。罗马法之所以能成为古代社会最优秀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因为罗马裁判官在立法过程中审时度势,使得僵硬的古罗马体系具有了灵活性,适应了不断发展变化的需求。

然而查士丁尼剥夺最高裁判官的立法权,也就意味着罗马法从一条清澈流动的小溪变成了一滩毫无生气的死水。

纵然立法权的集中加强了东罗马帝国的皇权,皇帝也可以通过主观意愿来维持法律的活力,但是当具有政治强人素质的皇帝崩逝后,后续继任者的行政及立法水平无法和前代君主相当时,统治者无法再用自身意志来维持法律的活性。


因此在查士丁尼逝世后,凭法典维系的东罗马奴隶制迅速崩塌,封建贵族和大地主势力的强势抬头强行将帝国拖入到变革的快车道上,而查士丁尼在位期间攻下的领土也因法典的疲软尽数丢失,而这也给未来东罗马帝国内部动荡埋下了相关伏笔。

结语

查士丁尼的立法工作虽然伟大,但仍没能摆脱出“人治”的根本观念,其所编纂的法律不过是为了挽救濒临崩溃的奴隶制所作出的最后努力,而查士丁尼的立法工作在历史规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尽管法典没能挽回古罗马奴隶制,但它仍给后世留下了不可泯灭的法律瑰宝,时至今日,从西方现代法律的身上仍能看到罗马法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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